女人强奸男人的新闻案例,背后法律判定你知道吗?
谈及强奸,一般人们脑海中浮现的是男性对女性的侵犯行为。可是实际生活里的状况要复杂得多,女性同样有可能成为实施侵害的一方,法律在处理这类案子遭遇到了难题。
女性作为共犯的认定
在法律实践当中,女性由于生理构造上的特点,不是能够直接成为强奸罪那所谓“实行犯”的,然而却能够作为共犯去承担刑事责任,这其中具备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这样一些角色,其犯罪行为主要呈现这样的情况,即针对男性实施强奸给予关键性的帮助或者强制力 。
例如,在黑龙江省,曾有一起案件发生,有一名孕妇,把一名16岁少女骗到自己家中,诱导使其服下安眠药,等到少女昏迷之后,孕妇叫来自己的丈夫,对少女实施奸淫行为,在事后,二人还把少女给杀害了,最终,法院判处丈夫死刑,而由于孕妇在共同犯罪里起到重要作用,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 。
协助实施强奸的案例
案例之中,并不少见女性协助男性去实施强奸这种情况,在此种情形之下,女性的行为直接促使犯罪发生,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大连市某宾馆内曾发生一起案件,一名男子想要与女子小静发生关系,却遭到拒绝 。
同一行业中有个女子叫小芳,紧接着就去协助那个男子,把小静按在地上,并且还脱去了小静的衣物,致使强奸行为得以成功实现,法院在审理之后判定,小芳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参与者,按照法律规定判处她有期徒刑三年,而那个男子被判处三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 。
男性受害者的法律困境
当身为男性的个体成为性侵害的受害者之际,现行的法律体系常常暴露出欠缺之处,因为刑法里强奸罪的对象在传统认知上被视作“妇女”,致使男性受害者难以得到同等强度的司法保护,其案件处理在时常情况下会陷入尴尬的状态之中。
曾有一例发生在河北省永年县,16岁男子周某被其女友以及两名女性朋友下药致使迷晕后遭到轮奸,进而导致其性功能受到损害。可是,鉴于当时法律并没有把男性归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范畴,所以此案最终没能以强奸罪进行立案,仅仅是通过民事调解以及赔偿的方式予以了结。
中外法律对比与反思
许多西方国家于立法方面早就已把强奸罪的定义给中性化了,只要是存在强制性交这样的行为,不管施害者跟受害者双方之间的性别究竟是怎样的,都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这样的一种立法模式能够更加全面地对所有公民的性自主权予以保护。
在此领域,我国法律滞后,这部分致使男性受害者维权陷入困境。这种情况与其他情况形成差异,此差异推动我们去思索:在如今强调男女平等的状况下,法律是不是也应该随着时代不断进步,给所有人予以毫无差别的保障呢 ?
社会观念的隐形伤害
全社会通常把强奸犯默认成男性,这样子的刻板印象毫无缘由地遮蔽了女性身为施害者的那种可能性。它不但对公众认知产生了影响,还兴许使得潜在的男性受害者作出保持沉默的选择,原因在于讲出自身经历有可能遭遇不受理解甚至遭受嘲笑的二次损害。
大量遭受侵害的男性,由于内心觉得羞耻,或者觉得没办法获得公正的对待,所以选择默默忍受,将其隐藏起来。而这样的沉默,致使犯罪行径变得更加难以察觉,犯罪的人更有机会逃避法律制裁。然而,给受害者所带来的心理创伤,很可能会跟随一生,很难消除掉它 。
推动法律完善的呼声
法律面前,人人处于平等状态,不因性别上的差异而致使存在保护的盲区。把完善相关立法,将强制性交行为予以同等规制这一情况,视为保障每个人基本权利、达成实质正义的必然所需要求。达成这样的情况,需要立法者、学者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去推动 。
不论是谁,都应当鼓足勇气挺身而出,去打破那种沉默无声的状态。不管是缘起于自身所应有的权益,又或者是着眼于制止犯罪行为、推动朝着社会公平的方向发展,发出响亮的声音都是极其关键重要的。我们绝对不可以让那些陈旧老旧并且守旧落后的观念,以及法律方面所存在的漏洞缝隙,变成惯于姑息迁就犯罪行径并且造就出下一个默默忍受而不吭声的受害者的帮凶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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